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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28号

朱翔、浙江汇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翔,浙江汇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朱翔,女,1995年12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汇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慎海工业园区(乐清市万利兴铜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552897514。法定代表人郑江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翔与被执行人浙江汇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