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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龚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11月17日21时45分左右,驾驶牌号为苏M×××××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永晖路路口北侧100米路段左拐弯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沿青年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死亡。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履行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肇事车辆(照片),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曹某某、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本市海陵区梅兰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调查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为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雨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