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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作龙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龙,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279号原告:王作龙,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原告王作龙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作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作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取计548.5元,由原告王作龙负担。审 判 长  刘焕勇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人民陪审员  杜红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