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81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彭正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81刑初47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正玄,男,l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贵州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9月25日本院对其再行取保候审。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正玄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芬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正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彭正玄在其姐夫家中喝酒,后彭正玄驾驶机动车贵A×××××向清镇市自己家中行驶。23时30分许,彭正玄驾车行驶至清镇市红旗路与红枫街交叉路口时,与经过此处的喻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喻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二人带走调查,对彭正玄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8mg/100m1,后彭正玄在医院接受抽血。2017年7月3日,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正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7.89mg/100ml。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正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彭正玄的供述;2、证人喻某的证言;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4、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5、鉴定文书;6、被告人彭正玄的户籍证明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正玄饮酒以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9mg/100ml,已超过了80.00mg/100ml的标准,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正玄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行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正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