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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帅迪与马建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迪,马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帅迪,男,1997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马建强,男,1972年8月19日生。关于申请人张帅迪与被执行人马建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建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逾期既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马建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帅迪欠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