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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爱平、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爱平,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46号申请人:宋爱平,女,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姝琼。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经区疏站路1号1502、疏站路1号9,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亮亮书记员于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