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550号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学府南路(学府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396749447Y。法定代表人:康晓将,男,该公司经理。原告胡玉宝与被告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胡玉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玉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玉宝负担。审判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