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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涛与周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周静,龙翔,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366号申请人:王涛,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熠,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静,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龙翔,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龙翔。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周静、龙翔、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及周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案外人黄永春以其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9号2单元6层12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雅安尚稷汉嘉酒店有限公司及周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查封案外人黄某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xx路xx号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雄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