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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2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凤与刘超、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刘超,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724号之一原告:刘凤,女,汉族,农民,住双峰县。被告:刘超,男,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王元,女,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刘凤与被告刘超、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提出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