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2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凤与刘超、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刘超,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724号之一原告:刘凤,女,汉族,农民,住双峰县。被告:刘超,男,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王元,女,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刘凤与被告刘超、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提出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