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恢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天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6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郭天津,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安溪县。郭天津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的(2014)安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天津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天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郭天津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帐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