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7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鹤琴与袁红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鹤琴,袁红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297号原告:朱鹤琴,女,193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铁路分局招待所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丽(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津铁科贸发展中心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袁红艳,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朱鹤琴与被告袁红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在民事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袁红艳时,原告朱鹤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鹤琴负担。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