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荆军文与刘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军文,刘新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464号原告荆军文,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生。被告刘新喜,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原告荆军文诉被告刘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荆军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荆军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