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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昭彬与郭廷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昭彬,郭廷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983号原告:郭昭彬,男,1976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廷土,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郭昭彬与被告郭廷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昭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郭昭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