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桂兰,丁金娥,李红,刘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427号之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负责人:孙轶卿,行长。被申请人:刘桂兰,女,汉族,1948年9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被申请人:丁金娥,女,汉族,1943年1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李红,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刘景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刘桂兰、被告丁金娥、被告李红、被告刘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冻结被告名下部分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红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红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银川西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