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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与李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李利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678号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270232215538XA。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金域龙庭4栋3楼6号。法定代表人简永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利娟,女,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诉被告李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金宇盛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