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欣与刘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欣,刘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3584号原告齐欣,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身份号码XXX。被告刘晓英,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欣与被告刘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齐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