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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欣与刘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欣,刘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3584号原告齐欣,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身份号码XXX。被告刘晓英,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欣与被告刘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齐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