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860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满玲与王乔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玲,王乔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90号原告:满玲,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被告:王乔滨,男,1964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负责人:张小春,公司总经理。原告满玲与被告王乔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满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满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玲负担。审 判 员  丁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尚军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