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催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某集团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某集团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催41号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市。账号:800073********开户行:某农村商业银行兆丰支行。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某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00000000/00000000;出票人为中国某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某车桥有限公司;背书人江苏某集团某有限公司;金额为4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红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