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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深圳市卡易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深圳市卡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685号原告:邝安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深圳市卡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7号建业大厦5号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23284。法定代表人:吴鉴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深圳市卡易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