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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康莉与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康莉,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403号原告:郭康莉,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南桥社区园滨东路669号电力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赖鼎铭,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伟,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康莉与被告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郭康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康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郭康莉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宁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