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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家庆与李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庆,李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702民初473号原告:张家庆。被告:李兴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庆与被告李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庆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张家庆负担。审判员郭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胡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