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庆昌与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昌,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成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161号原告:张庆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劳动街。法定代表人:琚志强,该房产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辉,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系公司职员。被告:张成根,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张庆昌与被告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成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庆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庆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修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