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艳梅、栾德红与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王世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栾德红,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王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申请执行人:栾德红,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瓦厂院内。被执行人:王世新,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李艳梅、栾德红与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王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艳梅、栾德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王世新给付130596.60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王世新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艳梅、栾德红也无法找到提供被执行人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王世新可供执行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牡丹江桦旭木业有限公司、王世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