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0
案件名称
金建红与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红,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金建红。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建红与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重字第0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