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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665号之一

候兆言、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兆言,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候兆言,男,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兆言与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