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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初33号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缪万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鑫,现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杨树友,该厂厂长。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509.38元(未预交),减半收取计112754.69元,由原告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