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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3653号原告:游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原告对被告关于征地赔偿房屋平方及赔偿款的赠与;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女周银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同时,在《离婚协议》中,原告由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将原告及周银玉拆迁应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及赔偿款赠与给被告。原告在得知办理拆迁分房手续后,才知《离婚协议》中关于安置房屋面积及赔偿款的错误约定。原告为女方,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基于公序良俗及《婚姻法》保护未成年人及女方权益,房屋应该归原告所有。原告作为监护人,亦无权擅自处分子女的财产(拆迁份额),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屋及赔偿款的赠与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且无权处分,同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原告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离婚时已约定好了,本来被告是不同意协议离婚,要求到法院来离婚,由法院进行裁决,是原告自己坚持要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才签的《离婚协议》,现在原告应按照《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来履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6日在龙泉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周银玉。2010年3月26日,原告与洛带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暨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享受住房安置人口叁人,分别为原、被告及周银玉,安置房屋壹套,建筑面积105平方米。2017年2月15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女儿周银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处理:国家占地征用赔偿原告和女儿的房屋平方及赔偿款都归男方。现安置房屋并未取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暨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因房屋面积现未实际取得,原告当时离婚时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将原告和女儿应取得的安置面积全部赠与给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原告将自己及女儿的房屋安置面积和赔偿款赠与给被告的条款。因《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对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处分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15日离婚,并就财产的处分作出约定,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在处理财产过程中,双方却约定将女儿的房屋面积及赔偿款都归被告所有,属于擅自处分未成年的财产,原、被告订立的《离婚协议》中原、被告将女儿周银玉应取得的房屋面积及赔偿款归被告所有的内容无效。故本案原告要求对《离婚协议》中原告将自己应分得的安置房面积及赔偿款赠与给被告予以撤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