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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刘相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刘相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7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75号。负责人:周世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钻,男,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刘相君,男,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被告刘相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罗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吴虹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