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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银诉被告葛普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银,葛普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7401号原告:张成银,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普读,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张成银诉被告葛普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标,被告葛普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成银诉称,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被告承认欠原告工程款78200元。至今被告未能还清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葛普读偿还原告欠款58200元本金和违约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由被告葛普读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葛普读辩称,工程款不是被告欠款,被告不是工程款的还款人,应当找公司偿还。而且双方账目尚需核实,具体数额目前无法确定,所以这个工程款就没付清。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热河南路街道人民调解会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先期筹款20000元给民工过春节,剩余部分款在2017年6月还清,该事一次性处理。2017年1月28日,被告葛普读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78200元材料款,票据79张。至今材料款尚未还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人民调解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葛普读欠原告58200元,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并按约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普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成银支付欠款582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息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被告葛普读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钱款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吴林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