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425号原告:杜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9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杜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