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凡民与周泽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民,周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民,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西桥镇东土城子村五组。被执行人:周泽宇,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西桥镇新窝铺村十组。本院在执行孔凡民与周泽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8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727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泽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泽宇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有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泽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孔凡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泽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孔凡民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泽宇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