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7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成千与周尚志、董代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千,周尚志,董代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840号原告:马成千,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华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亚,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尚志,男,193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董代金,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马成千与被告周尚志、董代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成千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成千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千撤诉。案件受理费8355元,减半收取4177.50元,保全费2372元,合计6549.50元,由原告马成千负担。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