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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德元与周克中、曹国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元,周克中,曹国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元,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周克中,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曹国方,女,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周德元与周克中、曹国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参与分配申请书。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