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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东洪、易里华与黄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洪,易里华,黄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东洪,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申请人易里华,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黄一华,男,汉族,1960年9月15曰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81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一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