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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友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友炳,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57705488-X。法定代表人:余学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友炳,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2802-0。法定代表人:臧国崇,公司经理。买受人:安徽尚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W17W5T(1-1)。法定代表人:张友炳,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1503民初1523号判决,并责令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給付义务。2017年7月6日,本院依法网上两次拍卖了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楼、土地、厂房(三号车间)门卫室及其它附属物等财产(建筑面积:4527.6平方米、土地面积5989.20平方米),均流拍。根据案件执行状况,本院又于2017年10月9日以拍卖流拍价6166072元作为变卖保留价,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变卖,买受人安徽尚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6166072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楼、土地、厂房(三号车间)门卫室及其它附属物等财产(建筑面积:4527.6平方米、土地面积5989.20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转移归买受人安徽尚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安徽尚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