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45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道关与被执行人庄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庄成平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庄成平,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住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曾家村宫东巷7号,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