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杨奇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杨奇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6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负责人:崔彦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农行职工。被告:杨奇葵,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杨奇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润 芳审 判 员 钱玉���人民陪审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