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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872号原告李某1,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某2,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以与被告李某2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