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亚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丛丽飞,孙亚兰,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洋,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丛丽飞,现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兰,现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丽娟,董事长。上诉人吉林市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丛丽飞因与被上诉人孙亚兰、吉林市禧丽富港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丛丽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