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魏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魏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03民初4204号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魏某2。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魏某1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16年6月21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当时被告无固定工作,没有过高要求多给付。但协议中这700元也不是固定抚养费,根据情况而定。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各种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7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现有固定的工作,但基于沟通无效,拒不增加抚养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按年支付。被告魏某2辩称,同意在2017年度每月支付原告魏某1抚养费700元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至原告魏某118岁成年之日止。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为每年的1月1日前及7月1日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魏某2在2017年度每月支付原告魏某1抚养费700元的基础上,以后逐年递增5%至原告魏某118岁成年之日止。被告魏某2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分别为每年的1月1日前及7月1日前。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魏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在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夏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