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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晓爱与被执行人薛耀林、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爱,薛耀林,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爱,女,4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薛耀林,男,60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秀兰,女,58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晓爱与薛耀林、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薛耀林财政工资已被其它执行案件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薛晓丽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