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晓爱与被执行人薛耀林、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爱,薛耀林,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爱,女,4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薛耀林,男,60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秀兰,女,58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晓爱与薛耀林、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薛耀林财政工资已被其它执行案件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薛晓丽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