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8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诉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张某某,李某,杨某某,颜某某,孟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1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军校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城区管理行贷后管理人员,现住铁峰区南山鑫苑小区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华丰社区*组。身份证号:×××。被告:李某,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华丰社区*组。身份证号:×××。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被告:颜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贲特旗本格勒镇温都尔村富家屯**号。身份证号:×××.被告:苏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贲特旗本格勒镇温都尔村富家屯**号。身份证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杨某某、颜某某、邓某某、孟庆峰、李某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张某某、李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杨某某、颜某某、邓某某、孟庆峰、李某某、苏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应还本金20,001.00元,截止2017年2月6日的贷款利息18,254.00元,以及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利随本清。2、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3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约定,原告向张某某、李某发放3万元贷款,约定年利率14.58%,期限为12个月,被告张某某、李某不能按期还款。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等约定,被告张某某、李某违约,应返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8,255.00元,被告杨某某、颜某某、邓某某、孟庆峰、李某某、苏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此案立案后,按照被告的户籍登记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送达,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的详细送达地址,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本院决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6.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帅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