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裴志勇与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勇,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080号原告:裴志勇,男,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朱飞,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志勇诉被告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志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裴志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志勇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25元退回原告裴志勇。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睿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