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杰与被告刘廷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刘廷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2892号原告:李世杰,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刘廷贤,男,1973年4月5日出生,环县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由被告支付原告酒款12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廷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世杰酒款1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刘廷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