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传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687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被告:李传良,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