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永顺和张元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顺,张元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419号原告王永顺,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被告张元蛟,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永顺与被告张元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永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顺负担。审判员 文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贵????????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