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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永顺和张元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顺,张元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419号原告王永顺,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被告张元蛟,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永顺与被告张元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永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顺负担。审判员  文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贵????????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