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恩丽、钱满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丽,钱满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恩丽,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钱满坡,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恩丽与被执行人钱满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达成新的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承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