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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柏杨、高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8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XX,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柏杨,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经商,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高尚,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经商,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柏杨、高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