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与臧芳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臧芳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558号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上蔡县城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董忠,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芳芳,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城白云观居民区。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与被告臧芳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