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邱社飞与韩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社飞,韩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6560号原告:邱社飞,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韩发明,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邱社飞与被告韩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邱社飞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社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国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